〈賴顯邦者〉
種姓制度的梵文是varnas( varna=vr﹝cover﹞+名詞尾綴na= color , quality , caste ),意指不同膚色的族群。雅利安人進入印度時,當地有棕色皮膚的Dravidians和黑色皮膚的南島土著( proto-Australoids )。雅利安人自稱為arya-varna( 尊貴的種姓 ) , 而稱前兩種人為dasyu-varna( dasyu<ˇdas[waste];盜賊、惡人 )。由於宗教與語言的差異,族群之間不僅未隨時間而整合 , 反而隔閡日增 , 此提供後來的種姓制度一個歷史的基礎。吠陀原人讚歌( purusa-sukta )中,把人分為四種階層;Brahmanas( 婆羅門 , 祭司 ) 從purusa之口所生 , Ksatriyas( 剎帝利 , 武士及統治者 ) 從其兩臂生, Vaiwyas ( 吠舍 , 農商等創造財富者 ) 從其兩股生 , Wudras( 首陀羅 , 勞動者 )從其兩足生。吠陀區分此四階層原本只是在說明人的起源,以及人類互相依存的統一性 , 並未主張階級制度,也未從膚色來區分階級 ; 但從起源之處:口、臂、股、足等,其實也隱含了優劣之意,再加上神話的神聖地位,此提供種姓制度一種文化基因上的基礎。到了後來的摩奴法典( Manu-dharma-wastra ) , 對四種姓的族內通婚、禁止階層間的一些接觸、不同種性的配飾、祭祀時的韻律、妻子的數量、刑罰.........等等都有詳明的規定,其中最重要的是職責的規定。 Brahmanas的職責是祭祀,Ksatriyas是保護人民,Vaiwyas從事農牧商業,Wudras則是侍奉以上三階層。
從摩奴法典來看,種性制度顯然已關係到社會組織功能的問題,同時也顯示了階級之間的壓迫問題。種姓制度原來只是一種模糊的概念,但當它與社會組織功能層面結合後 , 詳細的職業分工規定與階層細化便有其必要性。以Wudra種姓為例,在吠陀中它很少被提及,但到了摩奴法典時,許多職業與技能都歸屬於此種姓。另外,這種複雜化與功能化的現象也表現在許多「次階層」的出現。 至此,種姓制度已不再純粹由血統來決定,如婆羅門中也有土著出生者。種姓制度的實質意義 , 也由宗教神話中的「履行天賦職責」轉變為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 , 由個人對至上神的供奉關係,轉變為個人對外在倫理秩序的遵守。〈賴顯邦〉